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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1人客车超载40人 车主司机全拘役4个月

发布时间:2017/3/17   信息来源:辽沈晚报
一辆满载的客车从客运站出发后,沿途又零零散散地“捡”了不少乘客。本以为能够小赚一笔,没想到却因此进了拘留所,车主梁某和司机弭某分别以危险驾驶罪被判罚4个月拘役,每人被罚款5000元,两人后悔不迭。
  2016年12月30日下午,一辆满载39名乘客的客车从朝阳市客运站出发,驶往朝阳县周台子,当车辆驶出一段后,客车上身为车主的售票员梁某看到沿途有等车的乘客,便让司机多次停车,顺道拉载了沿途乘客。
  当客车行至八里堡岗时,有人举报该车超载,朝阳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四中队民警立刻出警,但在八里堡岗并未发现该车,交警沿途一路追赶,并请求朝阳县公安局杨树湾派出所出警拦截。
  随后,派出所民警在李家湾大桥将该车拦截,并将司机弭某和车主梁某控制住等待交警处置,5分钟后交警赶到现场,经清点发现核载41人的该车竟然塞了81人,超员40人,属于严重超载。
  而后,乘客被另行安排的司机送往目的地,弭某及梁某被交警带回询问,后二人被取保候审。
  2017年1月10日,交警支队对二人立案侦查。2月8日,该案移至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,依法提起公诉。
  2017年3月16日上午9时,朝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,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,弭某、梁某二人供认不讳,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罚二人4个月拘役,并罚款每人5000元,两人当庭认罪,表示不上诉。
  据了解,此案为朝阳市首例。
  本案法官刘玉丽介绍,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2月25日《刑法修正案八》增加的罪名,2015年11月1日《刑法修正案九》对此条款进行了修改,内容为: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:一、追逐竞技,情节恶劣的;二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;三、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,严重超载,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;
  四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,运输危险化学品,危及公共安全的。
  第二款规定,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、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罚。